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處理。據此,稅務總局制定發(fā)布了本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容。
二、關于納稅信用補評、復評條款的說明
。ㄒ唬╆P于適用對象
納稅信用補評適用于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未參與當期納稅信用評價而后上述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納稅人。納稅信用復評適用于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納稅人。
。ǘ╆P于受理申請時限
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的任意時間申請補充該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但只能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的當年內申請該年度納稅信用復評。
(三)關于受理申請部門
納稅人的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均可受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申請。
(四)關于結果反饋
納稅信用補評或復評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可以下列任一種方式向納稅人反饋補評或復評結果:一是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適用于補評)或納稅信用復評信息(適用于復評);二是提供補評或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