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西合山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fā)〔2008〕18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廣西合山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未來煤礦開采期間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沒支出等而獲得的補償款,應確認為遞延收益,按直線法在取得補償款當年及以后的10年內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如實際開采年限短于10年,應在最后一個開采年度將尚未計入應納稅所得的賠償款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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