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輕紡電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43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20090401C版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放置在國家稅務總局FTP通訊服務器(100.16.125.25)“程序發(fā)布”目錄下,請各地及時下載,并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管理員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進行退稅率文庫升級。各地應及時將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發(fā)放給出口企業(yè)。 二、對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執(zhí)行中發(fā)現的問題,各地要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未經允許,嚴禁擅自改變出口貨物退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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