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方便稅收征管,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chǎn)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所稱“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產(chǎn)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二、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zhì)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產(chǎn)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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